强化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 锻造良好职业素养职业形象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(试行)》发布 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公开宣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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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发布时间: 2014年03月26日 | ||
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(记者 张先明)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,增强人民法官的使命感、责任感和荣誉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等法律,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宣誓规定》)。 《宣誓规定》要求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,应当以宣告誓词的方式,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公正廉洁司法,自觉接受监督,作出郑重承诺。 法官宣誓誓词是《宣誓规定》的核心内容。其中“忠于祖国、忠于人民,忠于宪法和法律”,彰显了法官的使命意识、宗旨意识和法律意识。“忠实履行法官职责,恪守法官职业道德,遵守法官行为规范”,宣示了法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,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庄重承诺。“公正司法,廉洁司法,为民司法,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”,表达了法官始终秉持“公正、廉洁、为民”司法核心价值观,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坚持原则,秉公办案,献身人民司法事业的决心和信念。 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,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,领誓人、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。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。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可组织重温誓词活动。 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介绍,法官宣誓不仅是人民法官担任法官职务时的一项司法礼仪活动,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,对于加强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,增强法官队伍的向心力、凝聚力、战斗力,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 附: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(试行)法发〔2012〕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解放军军事法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(试行)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印发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 二○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,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、责任感和荣誉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等法律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,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,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公正廉洁司法,自觉接受监督,作出郑重承诺。 第三条 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。 第四条 法官宣誓誓词为: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,我宣誓:忠于祖国,忠于人民,忠于宪法和法律,忠实履行法官职责,恪守法官职业道德,遵守法官行为规范,公正司法,廉洁司法,为民司法,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! 第五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。 领誓人、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。 第六条 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。 第七条 宣誓开始时奏(唱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》;宣誓人面向国旗,立正站姿,举起右手,握拳过肩;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,逐句领读誓词,宣誓人齐声复诵;誓词宣读完毕,在领誓人读出“宣誓人”后,报出自己姓名。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。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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